信纪办发〔2020〕28号
中共信阳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机关党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市委巡察办,宣教基地:
现将《信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信阳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信阳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
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寓厚爱于严管,将监督由“八小时以内”向“八小时以外”延伸,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强化预防、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盯住重要岗位、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六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谦虚谨慎,文明诚信,遵纪守法。
(二)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遵守社区及居住地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三)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四)积极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文化娱乐活动,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七条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参与或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参加邪教、传销等组织或宗族势力,擅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黑恶势力提供服务、充当“保护伞”,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活动。
(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家庭成员,粗暴处理邻里、他人关系,违反生活、居住、活动地区管理规定等有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交通违章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谋取利益,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纪检监察干部的职权影响谋取私利。
(六)纪检监察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或涉砂、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违规组织、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转贷)、民间非法融资、社会传销等活动,违规收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行为。
(七)帮助别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说情干预,泄漏工作秘密,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八)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或衣冠不整、污言秽语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不文明行为。
(九)打着纪检监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
(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酒后驾车及公务活动饮酒、工作日饮酒。
(十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八条报告个人事项。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重大事件,应当依照管理层级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备。
纪检监察干部从事讲课、讲座、辅导等活动,应当事先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公开发表与工作有关的作品,应当事先报纪委宣传部门审核;个人实名在微博、网站论坛等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应当向纪委宣传部门报备。
办理留置案件期间,审查调查组成员外出会客、就餐、住宿的,应当报告审查调查组组长批准同意。
工作日外出就餐要报备,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向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报备,各部(室)和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协管领导报备,其他人员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备。
第九条加强内部监督。将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范围,通过个别座谈、实地走访、督查暗访或初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条及时谈心谈话。坚持每半年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与分(协)管联系单位负责人谈、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其他人员谈,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由主管领导视情况及时开展谈心谈话,通过红脸出汗及时进行提示警醒。
第十一条开展廉洁家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家庭走访活动,发挥纪检监察干部家属监督作用,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困难。
第十二条实施信息共享。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定期走访或暗访相关单位和部门,“两代表一委员”,及时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积极探索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预防;坚持有信必处、有案必查要求,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实行“零暂存”,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运用于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信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小时以外”重要事情报备表
姓 名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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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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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备 事 项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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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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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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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