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供销社棉花公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胡建兵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罗山县监察委监察调查。
经查,胡建兵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追究法律责任。鉴于胡建兵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深刻认错悔错,可以减轻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胡建兵政务记大过处分;违法所得退还县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