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须事先请假。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三、准假权限
1、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各室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内须经室主任同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2天以内须经室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同意,报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经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同意,报书记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报主管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含2天)须经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报书记批准。
3、常委、委员、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
4、机关工作人员外出离开本市须经书记批准。
四、请假应事先按程序报批,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报委组织部备查。凡不请假、请假未报备或先离岗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五、请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超假期不续假的视为旷工。旷工按《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销假情况记入本人考勤记录,与年度考核、年终评奖评先等挂钩。
七、委组织部负责登记、监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