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山县三起党员干部因危险驾驶被开除党籍案件的通报
来源:罗山县 发布时间:2016-05-18

近年来,县纪委严肃查处了少数党员干部酒驾等危险驾驶车辆的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现选择三起案件通报如下:

一、县人民医院职工杨忠恩醉驾案。2014年6月17日,杨忠恩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2月16日,杨忠恩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尤店乡双楼村原党支部书记李荣志醉驾案。2015年1月3日,李荣志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24日,李荣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县公路运输管理局职工顾庆余交通肇事案。2015年5月2日,顾庆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2015年12月31日,顾庆余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6年3月21日,顾庆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