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和外出报备制度
来源:淮滨县 发布时间:2020-11-02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干部管理,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豫纪厅〔2017〕18号)精神,现就县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干部出差和外出报告报备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适用范围

1.外出是指机关同志因公出差、参加上级组织短期培训、被上级抽调参与办案巡视巡察工作等。

2.被上级抽调外出一周以上,必须经县纪委书记签字同意。

3.机关同志有意向参加县外单位组织的选调、遴选的,报名前必须向单位组织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报名。

二、外出审批程序

1.副书记离开淮滨,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按要求向县委领导请假、报备。

2.常委、委员离开淮滨(委机关统一安排的活动除外),需报纪委书记批准,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情况。

3.各部室负责同志离开淮滨,需报纪委书记批准,并向分管常委(委员)及分管副书记报告情况。

4.其他干部离开淮滨,须经部室负责同志同意,2天以内的,报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分管机关日常工作副书记批准;2天以上的,报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5.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并作为报销出差费用依据,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履行审批签字程序,事后应立即补办。

6.城市间交通,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除机要通信、应急处置、执纪监督、调查审查和重要会议等活动,原则上不派单位公务车接送。

三、差旅费报销要求

1.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事前按审批程序填《出差审批单》。返回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审批单,经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分管办公室常委(委员)、分管办公室副书记审签后交财务报销。

2.报销标准严格按照市、县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委财务人员负责解释。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未缴纳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学习、培训等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4.委办公室派驾驶员一同出差的,驾驶员出差审批由委办公室负责(负责车辆管理同志审批),并单独填报差旅报销单。

四、工作要求

1.领导干部外出须提前1天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补齐手续。

2.委机关各部室负责同志出差、休假、学习期间,要确定1名同志主持工作。

3.机关全体同志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紧急情况或重要公务时能够及时联络。

4.机关干部职工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5.干部监督室将加强对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情况的检查和抽查,对不请假、不报告、不报备擅自外出的,报备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工作未妥善交接、造成工作贻误的,外出期间通讯不畅通,外出行程有变化未及时补充报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