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县纪检监察工作依纪依法顺利开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作证是指由淮滨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印制的用于证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的证件。
第二条 使用人员:淮滨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使用范围:工作证只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执行公务时用于证明本人身份使用,不得借于他人使用,不得在与公务无关的场合使用。
第四条 工作证的内容包括:照片、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编号等信息,工作证加盖县纪委、县监委印章。
第五条 工作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一经遗失,及时向办公室报备并申请补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非授权执行公务场合使用工作证。非公务期间利用工作证和纪检监察干部身份摆威风、耍特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委办公室对工作证登记造册,一证一号。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主动将工作证交回办公室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