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来源:淮滨县 发布时间:2020-11-02

为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借调)。

二、机关考勤

机关全体人员必须在工作日的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季15:00—18:00)在岗在位,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建立考勤督查机制,机关党委、办公室、干部监督室组成联合考勤组,对上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现场签名签时间等方式,检查时不在岗又没有提前报告且无特殊情况的,一律视为不在岗,检查情况及时报委领导并予以通报。

三、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1.副书记、常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

2.部室主任(负责人)、副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报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副书记批准,并向书记报备;1天以上须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同意,报书记批准。

3.机关其他同志请假1天以内由各部室主任(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须经室主任(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副书记批准;请假2天以上须经部室主任(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同意,书记批准。

4.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小时的:部室主任(负责人)应向分管常委报告;其他同志应向部室主任(负责人)报告。

(二)请假方式

1.一律采取书面方式请假。

2.请假条必须经审批人签字方可请假,并报委办公室备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应立即补办。

3.请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及时到委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按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超假期不续假的视为旷工。

4.机关干部离开淮滨的,除履行请销假手续外,还需履行报备手续。

四、工作要求

1.按有关规定休产假、婚假等较长期限假期的,需提前1周申请;其他假期需提前1天申请。

2.请假人员需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影响正常工作。

3.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请假期间,工作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请假人处理的,请假人应及时处理。

4.凡不请假、请假未批或先离岗后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5.请销假情况记入本人考勤记录,与日常考评、年度考核和年终评先挂勾。

五、惩处办法

1.检查中发现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一月累计2次违反纪律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的;全年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

3.对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不足7天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累计超过7天不足15天的,年度考核时定为基本称职。

4.对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连续旷工超过7天但不足15天,或者旷工年内累计超过15天但不足30天的,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称职。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