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来源:固始县 发布时间:2020-09-29

监察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原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