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专评】积极稳妥开展审查调查 在实现政治、法纪、社会效果最大化上体现高质量
2018-08-17 10:05 来源:

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查违纪,又查违法犯罪,职责增加了,内涵丰富了,随之而来的是从理念到行为模式的一系列深刻变化,绝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一种重塑。新的执纪办案体制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法律标准要求,审查调查干部的思想观念、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要及时跟上改革的要求,提升政治站位,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能力,真正实现执纪办案的政治、法纪、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要准确理解把握审查调查工作的职责定位,突出“政治性”当前,我们有些同志还存在一些困惑,认为纪委办案程序太繁琐、要求太严,甚至对党委、纪委有些决策不理解。这实际上是对审查调查工作的政治属性认识不到位。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办案机关,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惩处几个腐败分子,而是通过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审查调查要善于从政治角度看问题、作判断、抓工作,心中有全局。要克服单纯强调办案的局限和偏颇,更好地把案件线索放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政治生态大局中去考量,分清“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注重动态分析判断,整体把握地方、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充分考虑时机和方式方法,进退有度,确保把烂树精准拔出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善于算政治账、算大账。办案是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不能只为了撬开嘴、拿证据,重在转化人、挽救人,重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把接受审查的同志拉回到组织怀抱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要树立纪挺法前抓早抓小的意识,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大限度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要强化审查调查法纪意识,体现“专业性”审查调查是办案活动,有其固有的理念、程序和行为规律。以往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和“快查快结”的审查方式,办案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对照“六项纪律”进行审查,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给检察机关。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后,要求我们不管是违纪还是违法犯罪都要一查到底,办成铁案。我们调查终结的案件,将会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同于以往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由反贪部门帮助转换证据),证据材料将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最终要在法庭上与被审查调查对象针锋相对。这就倒逼我们强化证据意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传统的查明事实切实转变到用有效证据证明事实上来,依纪依法收集证据,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收集、鉴别、固定证据,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证据合法性。每一名办案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严格按照《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已经出台的制度规定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保证案件审查调查过程合法规范有序,使查办每一起的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审查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精准思维审查调查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其结果往往决定一名党员干部的前途命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抱着对干部、对党、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审慎,自觉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是一、二是二,有老虎打老虎,有苍蝇拍苍蝇,正风肃纪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巡视巡察发现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审查调查查证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监督执纪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党纪政务处分要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不能马马虎虎、粗枝大叶,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涉嫌行贿的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其他监察对象,都要根据调查事实,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和追究,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当然,审查调查中也要发扬担当精神,对那些不收敛不收手,依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要敢于动真碰硬,坚决把“烂树”拔出来;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查清事实后要及时予以澄清,还党员干部以清白,旗帜鲜明地为敢于负责的负责,为敢于担当的担当,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导向。(作者:张容铭)


责任编辑: 杨世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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