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新城区白龟湖综治办执法三中队副队长何耿旭、队员张光辉在2016年4月29日中午、2016年5月2日中午值班巡逻结束后,驾驶白龟湖综治办公务用车豫DU8501分别前往新华区连庄村、宝丰县城附近餐馆就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2016年5月26日,经新城区白龟湖综合治理办公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耿旭撤职处分;给予张光辉记过处分。(新城区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