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主动退赔”提升群众“获得感”
2018-03-12 17:10 来源:


3月9日下午,参加完郏县长桥镇大李楼村党员群众大会的该村村民武付营格外高兴,“没想到今天能在这样一个场合收到俺2016年死亡烟叶的保险金,太感谢政府了!”武付营所说的“场合”是长桥镇党委、纪委组织大李楼村党员群众召开的“公开退赔违纪款物现场会”。会上,像武付营一样收到保险金的还有该村其他烟叶种植户,村干部当场退赔违规克扣群众的烟叶理赔资金用于支付中间人协调费12000元。

当日,在郏县的另外一个村,王集乡龙头槐村也刚刚组织开展了一场同样的党员群众大会,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为亲属办理低保,4名村干部自愿退赔违纪资金及利息共计31484.93元,违纪人员在会上深刻检讨的同时通过公开退缴的形式将违纪资金上缴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基层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郏县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主动退赔”是专项整治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党员干部和村组干部在自查期间(2018年5月1日前),主动向组织报告问题并及时纠正,自愿将违纪款物上缴组织或退赔当事人的,由本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深刻检查上交本乡镇(街道)、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可从轻减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对不主动自查报告问题的,一经发现或被群众举报查处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责令在党员群众大会上公开退赔;拒不公开退赔的,视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从重从严处理。若在纪检监察组织立案审查期间,能够正视问题并通过公开退赔形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召开机关党员干部会议,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群众会议〕将违纪款物上缴组织或退赔当事人的,本人写出检查上交本乡镇(街道)、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可从轻或减轻处理。若在立案审查期间,不能正确认识个人问题,不愿退赔违纪所得的,纪检监察组织将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召开公开退赔大会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教育引导基层干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是高压线的意识,也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坚决严查严惩‘蝇贪’‘微腐败’,提升群众获得感、厚植党在基层执政根基的信心和决心。”县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同志说。(郏县纪委监察委)


责任编辑: 杨世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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